重新解釋偏差行為的成因。
標籤的張貼是有選擇性的。
被貼上標籤之人的階段論。

貝克及其他象徵互動論者所提的標籤理論在社會學中是一項嶄新的發明,他們重新分
析偏差行為的社會成因,並把重點由個人移轉到社會的脈絡及社會的反應;由規則的
破壞者(rule-breakers)移轉到規則的制定者(rule-makers);由接受社會規範及法律
為中立的性質移轉到它們皆是優勢團體為了鞏固自己既得的利益所制定的產物。它使
我們瞭解到偏差行為並非少數人的行為,而是普遍存在的現象,但只有少數人會因此
而付出代價,這些人往往是弱勢團體的組成份子,缺乏磋商能力,容易成為社會的犧
牲品。它更使我們瞭解到:一個被社會遺棄的人,所經歷的是多麼不人道的歷程。標
籤理論的提出,對整個社會來說是一大震撼,不僅為犯罪學者打開了一個新的視窗,
也為醫學、種族、教育、女性主義等領域找到新的思考點。

一、前言

隨著社會的急遽變遷,越來越多的偏差行為(deviance)出現在我們的周遭,令人感到
憂心忡忡。受到社會風氣的感染,連一向被視為書卷氣息濃厚的黌宮,也開始籠罩在
暴力與犯罪的陰影之下。打架、滋事、逃學、吸毒、偷竊等事件,在校園之內時有所
聞;令人更加擔心的是:青少年犯罪率的增高、犯罪年齡的降低,以及犯罪手段的殘
酷、犯罪技術的高明,更說明此一問題的嚴重性。
偏差行為是一種永難根除的社會現象。人類為了營造共同之生活,不得不建立各種社
會規範(norms),作為其組成份子的行為準則、進退依據。同時,又建立各種社會化
的機構,企圖將此等社會規範,用各種無形及有形的手段,內化到每一位組成份子的
心靈深處,使其終身遵循,不敢稍有踰越。但是,誠如法國社會學者涂爾幹(Emile Qurkheim,
1858-1917)所說:「姑毋論我們對於偏差行為有多麼厭惡並願竭力加以消除,它將永
遠與我們同在。」一個亮無偏差行為的社會是不可能存在的,不管你喜歡與否,這是
一個必須接受的事實。
儘管如此,我們依然無法忍受校園成為偏差行為的溫,因為學校存
在的目的,便是要引領我們未成熟的下一代朝著真善美的目標去發展,如果學校不能
有效防範偏差行為的發生,而坐視其蔓延,甚至推波助瀾使其擴大,則學校之存在還
有何用?為了有效遏止校園偏差行為的繼續惡化,本文乃思引介貝克(H. Becker)的
標籤理論(labelling theory),並希望每位教育界的工作同仁皆能善體此一理論的精
義所在,在消極方面能夠避免不當標籤對學生的影響;積極方面能夠協助已被貼上標
籤的學生重拾正確的自我觀念,逃脫標籤魔咒的掌控,這才是筆者提筆為文的本衷。


標籤理論的內容要旨:

貝克的標籤理論具有如下三個要點:
重新解釋偏差行為的成因。
偏差行為指的是違背社會規範的行為,這是多數人皆可接受的定義,並無多大爭論存
在。然而為什麼會產生違背社會規範的偏差行為呢?則各家之見解大相逕庭。張德勝
(民76,頁205~207)歸納各種解釋偏差行為(他稱為越軌行為)的理論,提出偏差
行為的成因有三:其一,偏差行為是病態的產物。在個人病態方面,有先天的生理缺
陷論;有後天的社會化不良論;在社會病態方面,則有越軌次級文化論,社會解組論
,社會失範論,社會制度論。其二,偏差行為是適應的手段,又可分為不自覺的心理
自衛(包括挫折侵犯論、反應形成論、自我增進論)及自覺的理性決定論。其三,偏
差行為是界定的結果,又可分為個人界定(包括差異結合論、化解論)與社會界定(
那便是本文要介紹的標籤理論)兩種。
貝克採用社會界定的觀點來解釋偏差行為的成因,有其歷史背景的因素存在。1960年
代的美國社會,保守的思想漸漸失去力道,和諧的理論也不再深中人心。代之而起的
是激進、反叛的衝突理論。不滿現實的人群乃群起離經叛道,做出許多不見容於傳統
的行徑出來。貝克目睹這些諸如嬉皮的偏差行為,更堅實了他用標籤理論來加以解釋
的信心。

從社會界定的觀點看,偏差行為並非先天的性格使然,也非社會化的結果,過去的人
從生理學、心理學等觀點來看偏差行為,皆難免有以管窺天之失。標籤理論企圖把注
意的爭點由偏差行為本身,移轉到它們是如何被人界定,以及社會,尤其是具有控制
能力的機構對它們是如何地反應。貝克認為,社會的反應(尤其是公開地貼上標籤)
才是偏差行為的成因。換句話說,世界上並無「偏差行為」之本身,而是經過人們的
界定之後,某種特定行為才成為偏差行為,貝克(1963)在「局外人」一書中如此寫道
:社會團體制定了規則,並把破壞規則之人界定為偏差行為者(deviant),然後再以
標籤將他們標示為「局外人」。由此觀之,偏差行為並作某種人的行為特質,而是被
人用某種標籤加以標示的結果,而被人成功地貼上標籤之人,便是偏差行為之人。」

林默德(E. Lemert)把偏差行為區分為初級的(primary)及次級的(secondary)的偏差
行為,更能對其成因加以清楚地解說。所謂初級的偏差行為,是指未被公開貼上標籤
的偏差行為。林默德認為我們每個人都曾是初級的偏差行為者(人非聖賢,孰能無過
),但皆幸運地未被貼上標籤而已。至於那少數不幸被貼上標籤者(即是所謂的次級
偏差行為者),才發生種種的後果。由此可見,傳統犯罪學家想要深入探究犯罪者的
背景以便找出犯罪的原因,是不切實際的。相反的,偏差行為的原因便是公開的貼上
標籤以及由此所帶來的種種效果。

標籤的張貼是有選擇性的。

貝克認為並非所有的偏差行為皆會被貼上標籤,換句話說,標示作用是依人、依事、
依地、依情況而有差異的。例如,赤身裸體本身並無任何不妥,其是否越軌,要看地
點而定,在自家的臥室裡,沒有人會因不穿衣服而受到指責;但在公共場所,則不穿
衣服便會引人側目,甚至招到取締。又例如殺人,雖然法律上規定不可殺人,但如軍
人在戰場上,或劊子手在刑場上,則殺人並無不可。由此可見,偏差行為的決定要取
決於特定的時空及情況,不可一概而論。
貝克進一步指出,有權決定者對事件的看法,也是重要的決定因素。偏差行為者對自
己行為的辯論也有重大的影響。例如同屬超速,警察對醫生的兒子超速及對黑人超速
,其認定可能會有不同。因此,貝克說:「偏差行為的認定,是行為者與反應者之間
互動的結果。」這是符號互動論的基本主張。他們重視的是行為的磋商過程及互動的
效果。

希柯瑞(A. Cicourel, 1976)研究加州警察及少年法庭官員在處理虞犯的時候,對於
典型的犯罪者存有一種刻板印象,認為男性、黑人以及來自貧窮家庭或地區的人較易
成為犯罪者,而這些人的辯護磋商的能力往往又不足,因而常常含冤莫白的事情發生
。希柯瑞因此認為「正義是可以磋商的」(justice is negotiable),而官方的犯罪
統計不能反映出事情的真相,只能反映出誰是較乏磋商能力的一群而已。
偏差行為的養成是一種被辱的過程。

被貼上標籤之人,不論其為犯罪、毒癮者、妓女或笨學生,馬上以此標籤做為他「最
有力的身份」(master status),並且取代了他所有的其他角色(例如二十歲的撞球
高手,二個孩子的媽媽等等)。這不僅會影響到別人對他的看法,更會因為被人孤立
、冷落、嘲笑的結果,影響到他本人的自我形象。因此,被貼上標籤之人,只能生活
在標籤的陰影裡,終至產生「自行應驗的預言」(self-fulfilling prophecy),使其
走上不歸路。

依照貝克的看法,這條不歸路的旅程,是有階段的:被貼上一個公
眾能見的標籤,請如罪犯、怪人、瘋子。而貼標籤的過程,通常包括一項公開的儀式
,或官方的界定,不論是法官的判決或醫生的鑒定。遭到朋友、親
人、僱主……的拒絕。由於被拒絕而退縮,並加入偏差行為者的次
級文化中,在此找到可以接受他、支持他,並使他的行為得到合理化的人。經由此種
認同,使他徹底地接受自己的偏差行為的角色,發展出偏差行為的生涯。
高福曼(E. Goffman, 1968)曾揭露監獄、神經病院以及感化院等機構如何地透過羞辱
(mortification)的歷程,諸如:將新進者剝光衣服、理光頭、沒收所有物、穿上制
服、限制行動等,以便破壞他們的自我認同體(self-identity)及個性,使他們失去
自我,只剩下一個空洞的編號。因此,高福曼認為這些機構不僅不能治好他們,反而
堅定了他們的偏差行為者之角色,使他們無法「浪子回頭」,只好走上犯罪的不歸路


二、對標籤理論的質疑:

貝克及其他象徵互動論者所提的標籤理論在社會學中是一項嶄新的發明,他們重新分
析偏差行為的社會成因,並把重點由個人移轉到社會的脈絡及社會的反應;由規則的
破壞者(rule-breakers)移轉到規則的制定者(rule-makers);由接受社會規範及法律
為中立的性質移轉到它們皆是優勢團體為了鞏固自己既得的利益所制定的產物。它使
我們瞭解到偏差行為並非少數人的行為,而是普遍存在的現象,但只有少數人會因此
而付出代價,這些人往往是弱勢團體的組成份子,缺乏磋商能力,容易成為社會的犧
牲品。它更使我們瞭解到:一個被社會遺棄的人,所經歷的是多麼不人道的歷程。標
籤理論的提出,對整個社會來說是一大震撼,不僅為犯罪學者打開了一個新的視窗,
也為醫學、種族、教育、女性主義等領域找到新的思考點。例如:在教育社會學中的
「比馬龍效應」(Pygmalion Effect)的提出,便是一個很好的例子。
儘管如此,由於此一理論的不夠精確清楚,以及缺乏實徵的證據,也引起不少批評的
聲浪。

首先,批評者指出標籤理論不能解釋偏差行為的真正來源。因為標籤尚未出現之前,
偏差行為業已出現了。即使承認標籤及社會的反應是決定偏差行為的重要因素,我們
仍難相信它們是唯一的因素。Walter Gove(1976)甚至主張,標籤的力量充其量只具
有微量的影響,比不上個人因素及背景因素的重要,因此他認為「標籤是偏差行為的
結果(consequence),而非其原因(cause)。」

其次,標籤理論似乎把所有的偏差行為的責任都怪罪到貼標籤者的身上,而把偏差行
為視為是無辜的受害人。,正如Ronald Akers所說:「讀此類文獻時,我們似乎得到
一個印象:有一個人走在街上,心中盤算著自己的私事,突然間,社會對他重重地迎
面一擊,並把一個玷污的標籤貼了上去,然後他就毀了。」事實上,那些偏差行為者
,十分清楚他們正在幹些非法的勾當,甚至還對自己的所作所為引以為豪。而標籤理
論卻把他們看成是被動的、毫不知情的無辜者。其實,若非他們先做出了法所不容的
行為來(例如:謀殺、破壞公物、逃學),社會機構怎會對他們加以處置呢?
其三,標籤理論似乎以為社會大眾並不知什麼是偏差行為,直到官方正式地把標籤貼
了上去為止。這就跟警察抓到了小偷,卻說:「這個人偷了東西,因為我逮捕了他」
一樣的不合邏輯。事實上,社會規範明顯擺在那裏,破壞規範便是偏差的行為,每個
人都會清楚地知道什麼是偏差行為,有沒有被貼上標籤並不很重要。
其四,標籤理論未能完全地解釋「社會的反應」。為什麼警察(或老師)只替某些人
貼標籤,而不去貼其他的人?他們的刻板印象從何而來?更重要的是,標籤理論在解
釋規則的制定者時,分明已經看出優勢團體對權力的掌控,卻不曾對此一不平等的社
會系統加以深入的剖析與批判,只強調被貼上標籤的犧牲者(嬉皮、罪犯、同性戀者
等等),而忘卻了背後製造標籤之人(政治家、企業界的大亨等等),這是標籤理論
劃地自限的結果,也是他的最大弱點。

最後,標籤理論缺乏嚴謹的立論依據,更無實徵的佐證資料,嚴格地說,並不足以構
成一套「理論」,充其量只是一種「感性的概念」(sensitising concept)而已。標
籤理論若要成為真正的學術理論,仍有待來者大力地加以修正與補充。

arrow
arrow
    全站熱搜
    創作者介紹
    創作者 sociallife 的頭像
    sociallife

    魚的成長日誌

    sociallife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2) 人氣()